美洲的西班牙移民,去美洲的西班牙人相对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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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洲的西班牙移民,西班牙殖民统治美洲的三个世纪里,去美洲的西班牙人相对较少。英格兰政府鼓励移民,并且在殖民地建立了英格兰人和当地人交易的市场。不过,与英格兰不同,西班牙限制本国人自由迁徙到殖民地。

在没有获得许可,没有满足当局对道德和正统要求的情况下,任何西班牙人都不得进入西印度群岛。西班牙君主用这种方式尽力保持着新大陆上西班牙血统的纯正性,也避免了殖民地受到游手好闲、躁动的冒险家的骚扰。

那些冒险家只想着发财致富。据说,16世纪,每年从西班牙到美洲的移民不超过一千人或一千五百人。这些数字可能也是接下来两个世纪里的最大值。如果殖民地可以为经济条件有限的人提供有吸引力的发财机会,更多的西班牙人就会不顾种种限制而移民。

然而,在西班牙美洲殖民地,体力劳动由印第安人、黑人和混血儿来做。西班牙法律阻碍了商业的发展,制造业无足轻重,农业、畜牧业和采矿业都是需要大量投资的大型产业。西班牙殖民地从未形成由小农、商人和手工业者组成的富裕中产阶级。

白人人口如果允许外国人在西班牙美洲殖民地定居,富裕的中产阶级可能会出现。不过,西班牙美洲殖民地不欢迎非西班牙人。一方面,西班牙君主热衷于铲除国内的异教,自然不希望自己的美洲领地成为异教的温床;另一方面避免外国人知道西班牙领地资源丰富。

西班牙一直维持着这种排外政策。结果是,非西班牙血统的欧洲人在西班牙美洲殖民地极其罕见。18世纪末,白人的总数,或者说那些被视为是白人的总数,在三百万到四百万之间,约占西班牙美洲殖民地总人口的百分之二十。

伊比利亚半岛四班牙人和克里奥尔人根据白人出生在西班牙或西班牙美洲殖民地的情况,西班牙美洲的白人分为两个社会阶层。通常,克里奥尔人是指在美洲出生的西班牙人。

伊比利亚半岛西班牙人虽然数量远不及克里奥尔人,但享有统治权方面的优待,垄断着教会和国家的高级职位。西班牙统治殖民地的七百五十四个总督、将军、地方长官中,只有十八个是克里奥尔人,而且克里奥尔人担任的是较低的职位。

克里奥尔人大多是种植园主、养牛场主、矿主和商人。这两个社会阶层之间产生了许多摩擦。伊比利亚半岛西班牙人将克里奥尔人视为低等人。正变得富有且雄心勃勃的克里奥尔人自然僧恨这种轻蔑的态度。

因此,除印第安人、非洲人、欧洲人和他们通婚的混血后代之间形成的种族不相容之外,占统治地位的两个白人阶层间也存在着对立。西班牙政府没有努力减少两个白人阶层之间的厌恶。因为西班牙政府认为,这是防止全体人民联合起来反对西班牙统治的重要手段。和其他帝国主义国家一样,西班牙政府奉行“分而治之"的政策。

西班牙征服者与王室代理人如上文所见,征服者的探险通常是个人的事业,而不是国家资助的计划。本质上,我们必须将克里斯托弗·哥伦布、埃尔南多·科尔特斯、弗朗西斯科·皮萨罗和他们的追随者视为冒险家。

他们冒着风险率领小规模舰队和军队远航,建立了惊人的功绩。一旦西班牙的霸权确立了,征服者的首要目标就是以各种方式攫取他们发现的财富。因此,西班牙人在新大陆早期活动的特点是,为了剥削而征服。

但这一阶段没有持续太久。西班牙王室通过派遣官员,很快就开始将统治扩展到新大陆。因为被控在海地管理不善,作为一个岛屿的统治者,克里斯托弗·哥伦布失去了享有的一切特权。

埃尔南多·科尔特斯征服墨西哥前,发现自己每一步行动都受到王室派遣官员的阻挠,最后不得不将民事交给西班牙派来的总督。弗朗西斯科·皮萨罗和三个兄弟几乎在秘鲁建立了一个独立的统治地区。然而,他最终还是被西班牙派来的总督取代。

殖民地管理西班牙人为殖民地统治设计了一套管理体系,尽量推行西班牙的政治制度。当然,这种政治制度本质上是专制。当时,至高无上的君主查理一世想在殖民地同样至高无上。

正如西班牙的法律是由君主根据议员们的建议制定的那样,西班牙美洲殖民地的法律也是由君主在议会中制定的。然而,尽管君主通过议会"制定法律,但没人提议将议会作为殖民地的最高权力机关。

印度群岛委员会殖民地的行政机构是“印度群岛事务委员会".早在年,印度群岛事务委员会就正式成立了,并且在两个多世纪里一直处理西班牙美洲殖民地的政事。西班牙国王查理一世从贵族出身的官员中选拔委员会成员,最好是那些曾在殖民地服役的军官。

除了教会假日,委员会每天开会。会议总是在宫廷举行。因此,国王如果愿意,就可以出席。委员会的任何决定都需要三分之二的委员同意。这个机构是西班牙美洲殖民地的总立法机构,也是西班牙美洲殖民地法院的高级上诉法院。

委员会成了任人唯亲的温床。因为查理一世听取它的意见来任命殖民地所有的行政和教会职位。“西班牙君主只通过委员会来统治自己在美洲的领地。”这句话说得很贴切。

印度群岛的法律年颁布的《西印度群岛法律集》是西印度群岛委员会的一座丰碑。它会集了殖民地生活各方面的零散法律,展现了西班牙对西班牙美洲人福利的全面考虑,无论他是白人、黑人还是印第安人。

与英格兰或法兰西对海外属地的规定相比,它更加人道和开明。不幸的是,负责执法的官员经常忽视《西印度群岛法律集》。

总督印度群岛事务委员会提名并由君主任命的最重要官员是总督。《西印度群岛法律集》里有七十多项法令专门规定了总督的职责。总督维持一个仿照马德里官廷的机构,就像君主亲自出席并执政一样。这个宫廷机构履行所有王室职责。

总督的任期通常为三年。18世纪,总督任期延长到五年。年至年,新西班牙共有六十二个总督。秘鲁总督辖区的地位高于新西班牙辖区。新西班牙辖区政绩突出的总督常常被提拔到秘鲁辖区。因为殖民地远离西班牙,辖区总督自然享有很大的独立性。

为了牵制总督,君主会派遣王室“监察官”过去。这些“监察官”有视察殖民地所有分支机构的权力。此外,任期结束时,每个总督都必须接受履职状况的调查。印度群岛事务委员会判定对总督的任何指控。除非法庭上的偏祖使总督免于调查,或者总督贿赂了调查员,否则这种确保同责的方法很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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